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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是微观层次上的问题,即企业的个别行爲,因此在遭遇反倾销时,企业才是积极应诉的主角。然而我国衆多企业在遭遇国外反倾销时,态度消极,一味依靠国家和行业协会,这显然是本末倒置,不合逻辑。无论哪个阶段,国家和行业协会在倾销与反倾销中扮演的都是配角,不是主角。
自己不上,谁上?
1.需要和国外反倾销机构配合的是被诉企业。当某国企业被国外同类企业控诉具有倾销行爲时,国外反倾销机构进行的一系列的调查与取证主要是需要企业的合作,而并非政府和行业协会的合作。调查问卷的填写、其他相关资料的报送、听证会的叁与、当事人之间的辩论、反倾销官员的现场调查的配合、价格的承诺、司法的救济、反倾销税的复议等程式都需要企业自身来配合反倾销调查当局。如果企业不积极叁与这些程式,即使政府和行业协会鞍前马後,其结果也是企业给自己判了“死罪”。
2.被诉爲倾销的企业最了解自己的情况。被诉的企业最了解同类産品的国内外市场信息、自己産品的价格是否够低、这种价格是否构成倾销行爲和对他国的同类工业造成伤害。而政府和行会只能是辅助地应企业的要求爲企业提供一些他们的反倾销经验和技术知识。
3.积极应诉的企业获利多。欧美国家明文规定:要以个案审查爲前提。只要企业积极应诉,向法庭提供有利证据,反倾销胜诉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其次除欧盟外,其他国家已经比较普遍地采取了给予中国应诉企业分别裁决待遇的做法,比如说在美国对我国金属锰反倾销案件中,叁加应诉的几家企业分别获得了3%、5%和20%的低额反倾销税,而其他未叁加应诉的企业一律被裁以超过100%的高额反倾销税。第三,积极应诉的企业还可以理直气壮地叁加年度复审,而不叁加应诉的企业在复审或者当市场好转时就显得特别被动。第四,“谁应诉,谁受益”也是外经贸部这几年一直高举的大旗。胜诉企业可以申请其他权利来落实受益问题。如在今年胜诉的柠檬酸案中,应诉企业就获得了出口的优先权。
如何防患於未然?
1.进出口企业要完善体制。进出口企业要理清産权关系以防在遇到反倾销问题时,能证明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改变某些国家把中国进出口企业视爲国家控制的、由国家承担无限责任的违背事实的看法,避免外国以国有企业爲藉口对我出口企业实行单一的高额反倾销税率。
2.健全各种财务制度。1993年实行新的财会制度後,我国的财务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但仍然有相当数量的企业在生産成本及其它财务记帐制度方面都不严格,帐目经不起检查,有的甚至无原始凭证和明细帐。而这些恰恰都是反倾销调查的重点物件。一些企业无法提供准确的生産经营等商业资料,在问答单填写时,不能充分举证说明未构成倾销。
3.降低成本,多出口高附加值産品。因爲低成本、低消耗是抗衡国外反倾销的有力支撑点,而出口高附加值産品是避免反倾销的上佳途径。
4.积极普及反倾销法律知识。 通过宣传和学习吸取成功的反倾销应诉经验,加速培养一大批精通世贸规则的高级专门人才,特别是培养从事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和应诉的高级人才。
5.采取预防措施,避免立案。这是一些国家或地区对付反倾销的一项有效方法。主要方法有:一是积极做到反倾销立案的预防工作,在进口国生産商有指控时,立即做进口商工作或与进口国反倾销部门交涉,避免立案;其二,及时调整出口价格,控制极易造成反倾销指控産品向敏感市场出口的数量。
6.加强市场调研。 一要做好国际市场的跟踪调查,研究本企业産品进口国的産业结构、産品结构等,建立起合理的産业投资导向。二要加强进口国市场调查。反倾销投诉的多少,一般与它的经济情况的好坏有关。如果经济发展良好,反倾销案发生的可能性就小一些;即使进行反倾销调查,因爲市场需求量大,对进口国相同産品造成的损害就小,倾销裁决成立的可能性也小。
如何战而胜之?
1.应积极应诉。各出口企业要增强反倾销意识,对反倾销从思想上要有不害怕、不回避的认识,在行动上要理智行事,不要再发生以前的不辩自退的现象。
2.与同业企业做好协调。积极支援具体公司的应诉,据理力争,争取最有利的税率。因爲反倾销是针对一国的某一産品的指控,而并不是对某一具体厂家産品的指控,需要生産同一类産品的企业共同解决。否则,若遭反倾销,就会造成这一类産品都退出这个市场,而并不仅是这个具体受诉企业退出这一市场。
3.及时做出反应。反倾销案件具有很强的时间性,也有它的特殊性,如果企业不成爲积极应诉的主体,将後果严重。国外反倾销法一般都规定如果涉诉企业不积极应诉或不应诉,负责案件审理的部门可以依据“可获得的最佳资讯”直接作出“缺席判决”。而且这样也会给国外其他企业一个幻觉:我国企业应诉积极性不大,导致他们竞相向我国其他行业提起反倾销诉讼,造成恶性循环的连锁反应。
4.律师是胜诉的关键。选择和聘请实力强、知名度高、信誉好、从事反倾销应诉业务经验丰富且胜率显着的律师,这是反倾销应诉成功的关键。在美国进行反倾销诉讼,必须要聘请美国律师,并由其代理进行诉讼。我方提供的资料、资料亦由律师进行保密处理,对方的机密资料也只有律师才能接触。因此,聘请对我方友好的经验丰富的律师,就会给反倾销案我方胜诉奠定良好的基础。
5.与律师密切配合。 要在律师指导下及时填好进口国反倾销当局的调查表。要积极主动地向律师提供充分的材料和资料,以便他们准备有说服力的辩词。要协助律师力争选出国内销售价格比中国价格低的相近的外国企业作爲替代经济或计算生産要素成本的叁照者。在案件的全过程中要注意尊重律师的意见和调动律师的积极性。如“美国贸易法”十分复杂繁琐,却又漏洞百出,相互冲突矛盾之处甚多,有经验的律师点子多,善於从中找到机会。
6.组建应诉班子。组织一个熟悉情况、反应敏捷、办事效率高的应诉班子是反倾销应诉成功的基础。叁加应诉工作的人员既要精通生産、销售、财务等各个环节的业务知识,充分了解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又要具备认真、严谨、不怕吃苦,能连续作战的精神。 在现场核查之前,叁加应诉的人员必须明确分工,谁出面回答问题,谁在场外准备材料。核查时,上场的人员不必多,但要了解情况全过程,又要反应快。反倾销现场核查的结果与最终如何裁决有很大的关系,所以一定要全力以赴,绝不能掉以轻心。
7.选择适当的“可比价格”。 价格问题是反倾销案的核心问题,反倾销法的关键在於确定“公平价格”。我方能否胜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於能否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我国相近的“替代国”,并迅速考察其国内市场销售价格或生産要素成本是否与我国近似。如在美国商务部确定的“公平价格”高,则我商品被判倾销的可能性极
大;如确定的“公平价值”低,则我方胜诉的可能性增大。因此选择适当的“可比价格”相当重要。
8.积极主动地寻求支援。应诉工作中要积极主动地向进口国反倾销当局提供材料,陈诉我方理由。进口国反倾销当局派官员到我国内调查时应热情接待,接受调查的企业要做好充分准备,受到热情接待的工作人员对案件的处理将会産生有益影响。而且要积极动员进口国一些政府官员或大公司对进口国反倾销方施加影响。
9.注意调动进口商的积极性。要明确在反倾销案应诉过程中我方与进口国的进口商是利害与共、同舟共济的关系。因此一定要注意调动进口商的积极性,与我们协同工作。进口商对原告及进口国的相同産品了解较多,在是否对进口国相同産业造成损害的抗辩中,进口商能发挥很大作用。但是在应诉过程中我们不能使用进口商的律师!因爲如果进口商的律师在应诉过程中把我们经营生産的情况了解得一清二楚,那今後的生意是很难做的。
10.避免败诉可主动庭外解决。 在得知进口国有关厂商准备投诉时,如果估计我方胜诉无望,可委托进口商主动与对方协商,在出口数量或价格上做出承诺或达成自动限制协定,避免打官司。在反倾销案应诉过程中,有时原告流露出愿意庭外解决(私了)的愿望,我方经过分析,没有必胜的把握时,可抓住时机主动与对方协商,做出一些必要的让步达成君子协定。但绝不可不加分析,人家一告我们就害怕打官司,马上寻求私了,那经济上肯定要承受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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